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邱建穎
邱詹謹朱
被 告 楊蓋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798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