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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張其生
被 告 林秉宏
彭星頡
白承修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3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被告彭星頡雖經本院通緝中,尚未審結,惟因被告彭星頡就被訴對原告加重詐欺犯行,與被告林秉宏、白承修等人為共同正犯,應與被告林秉宏、白承修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就被告彭星頡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張鶴齡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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