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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91號
第192號
原 告 藍瑞招
何朝西
被 告 賴思樺
賴丁寅
賴秀琴
羅凱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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