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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郭寶治
被 告 林錚崧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10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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