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7,附民,24,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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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胡美妹
被 告 張柏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緝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案被告張柏棟因詐欺案件,經原告胡美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元及利息。

然依起訴書所載,原告係因受到詐欺集團之詐欺,因而陷於錯誤將18萬元匯入該集團不詳成員所取得之指定帳戶內,並由綽號「小唐」及另案被告張溢安提領該等款項,是本件被告與檢察官所起訴原告受詐欺之犯罪事實顯然無關,原告顯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依前開說明,自不得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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