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7,附民,80,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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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蕭協春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劉曜澤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被告劉曜澤(民國105年4月26日改名)為執業代書,前受公業蕭德儀、公業蕭光孕、公業蕭深泉之管理人即原告蕭協春之委任,協助清理及出售上開祭祀公業土地。

嗣於106年3月間,被告與原告理念不合,經原告委請律師解除委任後,於106年3月21日在彰化縣社頭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正式解除委任。

詎被告竟因此心生不滿,即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於106年4月間,寄發附件所示「劉木卿地政士事務所通知」(A4紙張1張)予上開祭祀公業派下員,其中第六、七、九、十點內容因指摘前述地號土地每坪可賣到新臺幣(下同)6萬元價格,但原告與派下員蕭建忠因擬私相授受,而拒絕依被告要求為派下員最大利益著想,並因此將被告解除委任等,足以毀損原告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②被告應將「本人於106年4月間寄發不實內容之函文,詆毀祭祀公業蕭德儀、蕭光孕、蕭深泉之共同管理人蕭協春之名譽,特此登報向蕭協春道歉。

道歉人:劉曜澤(原名劉木卿)」之道歉啟事,於自由時報地方版首頁以7.5公分乘以35公分之版面,在蘋果日報地方版首頁以四分之一之版面,各以黑色字體刊登1日;

③如獲勝訴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99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點聲明:如被告之刑事案件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則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爰依前揭規定,諭知移送本院管轄民事庭之判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
附件:
劉木卿地政士事務所 通知

受文者:公業蕭德儀、蕭光孕、蕭深泉全體派下員
清理過程報告說明:
一、本事務所受理於民國100年7月17日經派下員91人先後委託清理公業蕭德儀、公業蕭光孕、公業蕭深泉等三組公業。
二、民國101年8月13日經公所核發公業蕭德儀及公業蕭光孕等二組派下全員證明書,民國102年1月17日經公所再核發公業蕭深泉派下全員證明書。
三、民國102.1.17至民國105年1月19日合計三年期間。
102.6.23派下員成立各房代表會1蕭明義、2蕭武雄、3蕭協春、4蕭鏞堅、5蕭水得、6蕭文顯、7蕭榮祿、8蕭周房、9蕭自由、10蕭芳遠、11蕭平貴、12蕭俊弘、13蕭玉柱、14蕭朝吉、15蕭竹、16蕭雲章、17蕭永豐、18蕭秋淦、19蕭俊槽、20蕭清源、21蕭林鏞、22蕭子昭。
102.10.6派下員成立臨時委員1蕭協春、2蕭宜益、3蕭俊弘、4蕭永和、5蕭瑞彬、6蕭東應、7蕭丁揮、8蕭清源、9蕭建忠、10蕭平益、11蕭永豐。
三年期間召開一次各房代表會議,臨時委員會議及派下員大會各召開數次,均無法達成共識處理公業土地。
四、民國105.1.20至民國106.1.19合計一年,為符合多數派下員的利益,徵求派下員同意出售公業蕭德儀、公業蕭光孕、公業蕭深泉之土地。
凡有意承購公業之土地,按政府公告現值加四成出售給派下員。
公共設施用地按政府公告現值加二成出售給派下員。
同意派下員有72位,人數過半數同意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可以辦理公業土地過戶。
五、於106.1.25申請第一次土地分割,106.2.17完成第一次土地分割。
六、民國106.2.16至106.3.16就分割後東興段000-00地號之周邊土地288坪空地,代書、管理人蕭協春及派下員蕭建忠協商,規劃進行第二次土地分割及出售事宜,代書建議為增加派下員利益,以喊價方式出售每坪可賣到6萬元,可增加派下員數佰萬元收入及通知派下員有優先承買權。
管理人蕭協春及派下員蕭建忠拒絕接受建議。便私下買賣。
七、代書擋到了,蕭協春及蕭建忠的財路於106.3.17蕭協春委任張北兩岸聯合法律事務所通知終止委任關係。
八、106.3.21蕭協春向彰化縣社頭鄉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106.3.24進行調解,就委託書約定:如矇乙方(代書)完成公業派下員名冊核發時,甲方(蕭協春)承諾願將公業蕭德儀、公業蕭光孕、公業蕭深泉名下物業百分之壹拾以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作為乙方(代書)之勞務報酬,甲方(蕭協春)並願為本酬金之給付負連帶保證責任。
100年公告現值合計9675萬9702元,勞務報酬為967萬5970元。
就部分達成和解,蕭協春願給付450萬元,移交土地所有權狀69張'公業蕭德儀、公業蕭光孕、公業蕭深泉等三組公業派下證明及變動後名冊,公業蕭德儀及公業蕭光孕派下員印鑑證明72張,公業蕭深泉派下員印鑑證明70張。
106.3.27蕭協春交付第一期款200萬元。
於106.4.15蕭協春應交付尾款250萬元,迄今尚未交付。
九、106.3.27管理人蕭協春,將公業蕭光孕存摺四顆印章四個人保管監管,變更為公業及管理人大小章,蕭協春一人保管,未經多數同意,自行免除其他人監管。
蕭協春不適任擔任公業管理人。
十、建議:為避免派下員權益受損,新管理人未產生前,請派下員暫時不要提供印鑑證明及蓋章給蕭協春及蕭建忠。
否則領取了三萬元車馬費,以後要領價款,有機會領到嗎?。
請派下員擇日召開派下員大會處理公業土地後續問題。

地政士:劉曜澤(原名劉木卿)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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