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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林秀玲
被 告 鄭坤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53號判決無罪在案;
惟關於本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原告且已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民國107年6月13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可佐,是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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