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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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