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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宗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宗榮被訴公共危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宗榮被訴公共危險罪部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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