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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7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珈瑜
選任辯護人 許宜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珈瑜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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