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交簡,1242,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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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廣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廣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ㄧ第1 行「下午1 時許起」應更正為「中午12時許起」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昇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023號
被 告 劉廣健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廣健自民國108 年6 月25日下午1 時許起,在位於彰化縣○○鄉○○路000 巷00號之文賀公司內,飲用啤酒1 罐,至同日下午1 時許飲畢後,明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下午5 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 時42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00號前,不慎撞及前方鄒宜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無人受傷),經警前往處理,並於同日下午5 時55分許,對其施以呼氣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0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廣健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鄒宜均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復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 份、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 份及現場照片13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何 昇 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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