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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751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文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7513號
被 告 吳文堯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文堯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路00號住處附近之番薯園,飲用啤酒後,竟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下午3 時40分許,行經彰化縣大城鄉中平路與北平路口,因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檢,發現其身有酒味而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測試,測得其吐氣中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6毫克,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文堯於偵訊中自白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立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康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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