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2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湘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湘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速偵字第174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108年度速偵字第1747號 │
│ 被 告 林湘瑜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住彰化縣○○鎮○○路0段0巷0號 │
│ 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林湘瑜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凌晨1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之 │
│ 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竟仍於同日上午4時許,騎乘車牌 │
│ 號碼306-NYM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4時30分許 │
│ ,行經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與員水路2段之交岔路口, │
│ 因其闖越紅燈,為警攔查,並於同日上午4時45分許,對其 │
│ 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
│ 0.43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湘瑜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
│ 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公共危險案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
│ 、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
│ 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 │
│ 證明確,其罪嫌堪予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 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
│ 檢 察 官 吳宗達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
│ 書 記 官 陳冠宇 │
│所犯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
│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
│ 能安全駕駛。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有期徒刑。 │
│附記事項: │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