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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勝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6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勝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飲用啤酒1瓶」補充更正為「食用燒酒雞及啤酒1瓶」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蘇 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速偵字第61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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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108年度速偵字第610號 │
│ 被 告 黃勝南 男 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黃勝南於民國108年4月9日晚上10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南 │
│ 昌東路22號之工作地,飲用啤酒1瓶後,竟於翌(10)日凌 │
│ 晨1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返家。 │
│ 嗣因後車燈不亮為警攔檢,發現其身有酒味,而於同日1時 │
│ 20分許,經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測試,測得其吐氣中之酒精 │
│ 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勝南於警詢、偵訊中自白不諱, │
│ 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 │
│ 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各1份在卷可資佐 │
│ 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黃勝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
│ 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
│ 檢 察 官 陳立興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
│ 書 記 官 康綺雯 │
│所犯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
│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
│ 能安全駕駛。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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