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交簡上附民,1,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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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柏村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許能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請求被告支付被害人陳鎮瑤之醫療相關費用合計新臺幣226,732元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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