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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清權
被 告 陳秋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 年度交簡字第39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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