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交簡附民,20,2019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蔡張淑真
被 告 粘芷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7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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