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交簡附民,41,2019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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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蕭張信
被 告 蘇莉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13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6,650 元,另經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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