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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王愛珠
被 告 洪博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交簡字第17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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