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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李清專
李張玉雲
被 告 蕭興仁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簡字第20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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