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交簡附民,79,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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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林明達
被 告 賴玉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簡字第22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送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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