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交簡附民,81,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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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陳怡珍

被 告 周政旺
周政旺自營計程車行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交簡字第221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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