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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陳蕭淑琴
被 告 謝省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85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業務過失行為所侵害者係被害人陳照雄之身體或健康,原告並非被害人本人,僅係被害人之配偶,其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而觀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原告欄係填載「陳蕭淑琴」及其年籍資料,狀末之具狀人欄亦為「陳蕭淑琴」之署名,並未敘及係以被害人陳照雄之名義提出,足見原告係以其本人名義提起本件訴訟,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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