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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林佳淳
林雅妤
林志勝
兼上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品蓉
原 告 林義信
訴訟代理人 張品蓉
被 告 張群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40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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