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洪美春
林瓊姿
林麗蓮
林宜鋒
林慧芳
林靜宜
林靖旎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黃冠霖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百璟
蔣麗燕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39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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