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許益彰
原 告 許益賢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書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李柏松律師
被 告 林景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400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請求起訴醫療及殯葬費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部分,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