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交重附民,40,2019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陳靖琳
原 告 童泳程


被 告 陳威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99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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