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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洪婉芹
洪裕翔
原告兼上二
人法定代理
人 陳芙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被 告 林佳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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