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交重附民,7,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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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張阿梅
李金朗
李宗霖
李朋輝
被 告 周再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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