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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莊畯鈜
被 告 尤瑞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按:不含財務損失《機車修理》之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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