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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吳姿穎
○ ○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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