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侵附民,6,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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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A女 (代號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原 告 B男 (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原 告 C女 (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8 年度侵訴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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