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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瑞品
被 告 林笙銓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原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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