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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振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277號、第1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於㈠民國107 年7 月5 日查扣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295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5.7111公克);
㈡107年7 月18日查扣如附表編號3 至14所示之海洛因15包(驗餘淨重共計10.8027 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餘淨重共計0.8394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陳振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22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 年3 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277號、第1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鑑定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7 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7 年8 月8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7 年9 月6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 年8 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9900 號鑑定書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均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 備註 │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295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編號1 │
│ │ │7 年7 月26日草療鑑字第│、2 所│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 │示為警│
├──┼────────────────────────┼───────────┤於107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5.7111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年7 月│
│ │ │7 年8 月8 日草療鑑字第│5 日查│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 │扣 │
├──┼────────────────────────┼───────────┼───┤
│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 包(驗餘淨重共計8.7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編號3 │
├──┼────────────────────────┤驗室107 年8 月20日調科│至14所│
│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驗餘淨重共計1.05公克) │壹字第10723019900 號鑑│示為警│
│ │ │定書 │於107 │
├──┼────────────────────────┼───────────┤年7 月│
│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870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18日查│
├──┼────────────────────────┤7 年9 月6 日草療鑑字第│扣 │
│ 6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2294公克) │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 │
│ 7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2124公克) │ │ │
├──┼────────────────────────┤ │ │
│ 8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2065公克) │ │ │
├──┼────────────────────────┤ │ │
│ 9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031公克) │ │ │
├──┼────────────────────────┤ │ │
│ 1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757公克) │ │ │
├──┼────────────────────────┤ │ │
│ 1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2086公克) │ │ │
├──┼────────────────────────┤ │ │
│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920公克)│ │ │
├──┼────────────────────────┤ │ │
│ 1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845公克)│ │ │
├──┼────────────────────────┤ │ │
│ 1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629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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