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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栢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栢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吸食器1組(內含毒品殘渣),經送鑑驗後,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參。
而本件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月31日草療鑑字第1080100523號鑑驗書1紙(見毒偵字卷第113頁)在卷供參,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上開吸食器殘留之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扣案之吸食器1組,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上開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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