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單禁沒,3,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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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志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戒毒偵字第81、82號、107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合計玖點捌伍陸玖公克)及包裝袋陸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連志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81、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重合計9.8569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81、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6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7542公克、3.4855公克、0.7052公克、0.7247公克、0.7183公克及3.4690公克,合計9.8569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草屯療養院105年8月4日草療鑑字第1050800102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是該透明結晶6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6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包裝袋內,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揆諸前開說明,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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