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電子菸液伍支(驗餘淨重合計貳點陸壹公克,均含包裝瓶),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他字第2681號認查無犯罪事實而簽結在案。
惟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份之電子菸液5支(驗餘淨重合計2.61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盒、淨重2.71公克,均併予更正),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而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6年2月2日攔截查獲不詳人士自加拿大國寄送至我國之電子菸液5支,經偵查後,檢察官認為尚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予以行政簽結在案等情,有證人黃俊榤、陳清龍之證述、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年2月2日北松郵移字第1060100453號函及所檢附之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1份、包裹封面及蒐證照片各1張、該簽呈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106年度他字第2681號卷宗屬實。
(二)扣案之電子菸液5支,經送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合計2.61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06年2月16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1350號鑑定書附卷為憑,足認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因該管制毒品大麻及其包裝瓶在物理上難以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