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單禁沒,7,2019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INA ANDRIANA(中文姓名:娣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他字第31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又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DINA ANDRIANA 於民國107 年4 月間,因自印尼寄送藥錠至臺灣,經檢查、檢驗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6項甲麻黃鹼成分(純質淨重:0.60公克),但經偵查後,檢察官認為被告主觀上並物犯罪故意,予以行政簽結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㈡而扣案之藥錠雖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成分,但檢察官認為被告輸入之行為,並未涉及刑責,依前揭規定,應由查獲機關逕予沒入銷燬,無庸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