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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永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永傳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97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438公克),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 紙在卷可參,爰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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