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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傳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70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傳彬前因賭博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1支,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因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01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確認無誤。
而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此有附於上開偵查案卷該次筆錄可參,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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