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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夫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4985號),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infoThink」隨身碟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逸夫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498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infoThink 」隨身碟1 個,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49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infoThink 」隨身碟1 個,是仿冒被害人訊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商品,有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扣案物品相片等附卷可參,足認該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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