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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曉偉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犯賭博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0340號),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簽注單二十三張、行動電話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六合彩開獎號碼一覽表一張、簽注參考報紙一張、六合彩簽注賭金新臺幣二萬六千元、傳偵機三臺、六合彩倍數表一張、帳冊二本,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曉偉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03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本件扣案之簽注單23張、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六合彩開獎號碼一覽表1張、簽注參考報紙1張、六合彩簽注賭金新臺幣(下同)26,000元、傳偵機3臺、六合彩倍數表1張、帳冊2本,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03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扣案之簽注單23張、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 000000號SIM卡1張)、六合彩開獎號碼一覽表1張、簽注參考報紙1張、傳偵機3臺、六合彩倍數表1張、帳冊2本六,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經營六合彩使用之物;
26,000元則係被告所有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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