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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雅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752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
三、經查,被告洪雅芳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7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乙情,有侵害仿冒品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
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惟其聲請既有理由,已如前述,本院自得援引適當規定宣告沒收,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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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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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鉛筆7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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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隱形眼鏡盒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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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皮夾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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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零錢包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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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仿冒MY MELODY商標手提袋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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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仿冒MY MELODY商標錢包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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