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單聲沒,9,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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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阿傳(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81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經營六合彩賭博,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81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聲請意旨雖針對扣案之新臺幣(下同)29萬元請求宣告沒收,然並未說明扣案之29萬元與被告經營六合彩或從事賭博犯行有何關聯,聲請書只說明被告曾於偵訊時承認經營六合彩賺到35萬元。

然查被告在警詢時供稱:「(扣案)新台幣29萬元是因為農曆過年已到,我姪子李金賢叫我去換新鈔回來包紅包之用」,且明確否認與經營六合彩或從事賭博有關(見警卷第1 頁背面)。

被告既稱扣案金錢準備作為過年紅包使用,聲請人又未證明扣案之金錢屬犯罪之人所有,或與本案犯罪行為有何關連,應認聲請意旨為無理由,爰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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