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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進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進隆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5年,並應依本院民國102年4月3日102年司彰調字第141號(即102年度司彰刑簡暫調字第14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條件,支付被害人陳美柑共195萬元,於103年1月21日確定。
茲因受刑人於最後繳款期限107年7月16日屆至時,仍僅支付124萬4000元,尚欠70萬6000元,已該當刑法第75條之1第2項第4款所規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故法院得審酌受刑人違反所定負擔之情節是否重大,而決定是否撤銷緩刑宣告。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2月23日,以102年度簡字第7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5年,並應依本院102年度司彰調字第141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條件,支付被害人陳美柑195萬元,給付方式為:其中6萬元於102年4月16日前給付,其餘189萬元,自102年5月16日起,按月於每月16日前給付3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03年1月21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受刑人及被害人於107年12月18日執行筆錄中均供稱尚餘70萬6000元尚未清償等語,亦有受刑人之匯款單據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已支付被害人124萬4000元,已遠高於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金之額度,幾已按月支付被害人3萬元,非無誠意,且受刑人前開詐欺案件僅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5月,犯罪情節似非重大。
從而,受刑人雖仍積欠被害人70萬6000元,尚難認於5年之緩刑期間內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爰不撤銷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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