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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家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馮家達與告訴人黃瑋翔已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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