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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荃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荃祐被訴於民國107年9月9日下午3時許竊取劉俊宏所有之白鐵盤及鐵線,惟被告業於108年4月3 日死亡,此有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院卷第26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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