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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7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錦明
被 告 李志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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