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易,796,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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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7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玉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玉樹因肺炎併急性呼吸衰竭,頸椎損傷致四肢癱瘓,生活無法自理,需他人24小時照護,至今仍依賴呼吸器,住院治療中,需專人協助日常生活起居,待其脫離呼吸器才能出院,但無法確定何時脫離呼吸器一情,有員榮醫療社團法人員榮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該院民國109年3月30日員榮字第1090056號函檢附之公文回覆單各1份可憑,且被告業經本院家事法庭以108年度監宣字第354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有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54號裁定可查,被告顯因疾病而不能到庭甚明,為兼顧訴訟進行順暢及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依前開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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