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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7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玉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一0八年度易字第七九六號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蔡玉樹因肺炎併急性呼吸衰竭,頸椎損傷致四肢癱瘓,生活無法自理,需他人24小時照護,且依賴呼吸器,住院治療中,醫院評估不適合到庭就審等情,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裁定停止審判(當時卷附之戶籍資料尚無被告死亡之註記)。
惟查被告已於109年5月11日死亡,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可參,是前開裁定自有未合,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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